未批水保能否直接立项?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解答
- 时间: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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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关键规定包括:
1.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此类项目是指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2. **报告书和报告表划分标准**:
-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两项均低于下限的,不需要编报方案,但仍需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3. **审批时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批报告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不予许可的情形**: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或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或选址不合理;表土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优化方案、未提高措施等级;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或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
5. **弃渣场变更要求**: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需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6. **设施验收不合格情形**:包括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开展监测、监理;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复要求落实;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验收材料明显不实或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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