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检索到的内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第一条)
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具体标准(第三条)
包括核查申请人或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必要时线下调查、依法搜查,以及经申请可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措施。调查情况须记录入卷。
三、终本前的程序保障(第五条、第六条)
四、终本不等于案件终结(第八条、第九条)⭐
五、其他保障(第七条、第十六条)
一句话要点:终本裁定只是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结案方式,不是债权消灭。案件终本后法院每半年自动网络查控一次,申请人发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同时还可据此申请司法救助等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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